1:法定解除權的權利人不僅在標的物危險的“回跳”方面受到優遇,而且在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方面亦受到優遇。
2:在權利人知悉自己的解除權之后,權利人的優遇應當受到目的限縮,這既可能基于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能基于在對待應予返還的標的物方面對附隨義務造成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