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患關系可在醫方履行義務完畢后終止或因法定事由終止。
2:醫方的告知義務,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其醫療行為和其它醫療事項向患者所作的充分如實的說明義務。
3:如果存在醫療緊急情形等法律許可的例外情形,醫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可予免除.
4:貧窮少借債,病患莫求神;打石看石紋,醫病尋病根;醫方無貴賤,效處是仙丹;得病如放箭,治病如拉纖;莫怪我啰嗦,康復智理言哦。
5:醫患雙方因醫療行為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后,對病歷中存在改動、添加的痕跡,醫方和患方會持截然相反的觀點。
6:高新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中的不合理診療行為,主要包括醫方趨利性醫療行為和防御性醫療行為.
7:清末民國時期是山西中醫發展史上較為鼎盛的時期,這一時期山西中醫的行醫方式主要是個體坐堂、開業、兼業、走方和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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