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前制衡為強制處分的準入設置了一道法律門檻,將不適格的強制處分剔除于程序之外。
2:因此,刑事強制處分在某種意義上可謂是一把雙刃劍,必須將其納入法治的軌道,以防控其濫用。
3:此外,這種刑事強制處分權分配與制衡的不成熟狀態,還會對無罪推定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現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導入帶來不好的影響。
4:第三章從權利救濟和保障的角度,指出刑事強制處分在行使過程中應確立程序性救濟機制、程序性裁判機制和程序性制裁機制。
5:在刑事強制處分權制衡的框架下,其制衡包括事前制衡和事后制衡。
6:刑事強制處分并不單單是一個純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行為,其本質乃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干預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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