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次研究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具體分析債務人處分財產的典型行為。
2:債權人的撤銷權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
3:債權人撤銷權最早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文獻中又被稱為“保羅士訴權”或“廢罷訴權”。
4:其次,指出我國現行法定撤銷權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5:本部分首先建議對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規定除斥期間。
6:現行合同法對合同撤銷權的規定過于籠統,不能充分發揮其既保護交易安全,又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7:第二章是從實體法的視角論述信托受益人撤銷權的要件。
8: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9: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撤銷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都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
10:源于古羅馬法保羅訴權的債權人撤銷權,現已成為當今債法中一項重要的債的保全制度。
11:民法債的保全當中規定了兩種制度,第一個就是代位權,另一個就是撤銷權。
12:債權人撤銷權的客體,為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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