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2:一百零八、立約人違反本服務合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3:立約人違反本服務合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4: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行使催告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6:票據喪失后,失票人根據需要可以分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的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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